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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23 17:34:16 来源:宁夏环境保护网 浏览次数:6653

(一)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企业微信截图_15402865606863.png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企业微信截图_15402866536924.png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其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建有厂房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设置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未建厂房或不便于悬挂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设置和盛装危险废物容器的危险废物标签的粘贴。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其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设置要求是: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左侧,与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协调居中。

B-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企业微信截图_15402870683025.png

本车仅适用于采用专用周转箱盛装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运输。

本车未经国家认可部门检验批准,禁止用于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采用符合HJ421-2008中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包装袋、容器,并印(喷)或粘贴如附件D所示的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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